索引號: 001002003/2022-05200 主題分類: 其他
文 號: 溫政發〔2022〕10號 閱讀版本:
發布機構:
溫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溫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成文日期: 2022-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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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
溫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規則的通知

發布日期: 2022- 04- 29 17: 03 瀏覽次數: 來源: 溫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字體:[ ]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屬各單位:

《溫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規則》已經2022年4月13日市政府第1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印發。

溫州市人民政府

2022年4月16日

(此件公開發布)

溫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規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溫州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產生的新一屆溫州市人民政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參照《國務院工作規則》《浙江省人民政府工作規則》,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工作規則。

第二條 市政府工作的指導思想是,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基本理論、基本路線、基本方略,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重要講話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落實黨中央國務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決策部署,統籌推進“五位一體”總體布局,協調推進“四個全面”戰略布局,立足新發展階段,完整準確全面貫徹新發展理念,服務和融入新發展格局,堅定扛起忠實踐行“八八戰略”、奮力打造“重要窗口”的使命擔當,凝心聚力續寫創新史、走好共富路、爭創社會主義現代化先行市,堅持和加強黨的全面領導,嚴格遵守憲法和法律,全面正確履行政府職能,建設人民滿意的法治政府、創新政府、實干政府、服務政府和清廉政府。

第三條 市政府在市委“總攬全局、協調各方”的領導格局中開展工作。市政府工作準則是,堅持依法行政,科學民主決策,加強行政執行,推進政務公開,健全監督制度,抓好廉政建設。

第二章  組成人員職責

第四條 市政府由下列人員組成:市長,副市長,秘書長,市政府工作部門的委(辦)主任和局長。

第五條 市政府組成人員要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始終在政治立場、政治方向、政治原則、政治道路上同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不斷提高政治判斷力、政治領悟力、政治執行力,堅定不移做“兩個確立”忠誠擁護者、“兩個維護”示范引領者。

第六條 市政府實行市長負責制,市長領導市政府工作。副市長和其他班子成員協助市長工作。

第七條 市長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全體會議、市政府常務會議、市長辦公會議。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項,必須經市政府全體會議或市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

第八條 市長離溫(出差、出訪)期間,由負責常務工作的副市長主持市政府工作。

第九條 副市長按分工負責分管工作,積極有效處理分管事務,遇到重大事項、重要情況要及時向市長報告。副市長受市長委托,可負責其他方面的工作或專項任務。

第十條 秘書長在市長領導下,負責處理市政府日常工作。

第十一條  市政府工作部門實行黨組(黨委)全面領導和主任、局長負責制,由其領導本部門的工作。

市政府各工作部門要各司其職,各盡其責,顧全大局,精誠團結,維護政令統一,切實貫徹落實市委、市政府各項工作部署。

第三章  全面履行政府職能

第十二條  市政府要深入貫徹新發展理念,圍繞推動高質量發展,加強與完善經濟調節、市場監管、社會管理、公共服務和生態環境保護職能,全面提高政府效能,創造良好發展環境,提供基本公共服務,維護社會公平正義。

第十三條  貫徹落實國家宏觀調控政策措施,堅持和完善基本經濟制度,加強經濟發展趨勢研判,運用經濟、法律手段并輔之以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導和調控經濟運行,促進經濟高質量發展。

第十四條  依法實施市場監管,推進公平準入,充分激發各類市場主體活力。加強信用體系建設,強化事中事后監管。依法加強資本監管,堅決反壟斷和防止資本無序擴張,推動平臺經濟規范健康持續發展,健全統一開放、公平誠信、競爭有序的現代市場體系。

第十五條  加強社會管理制度和能力建設,健全公共安全體系、社會治安防控體系、公共衛生體系、應急管理體系、社區治理體系,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會治理格局,維護社會和諧穩定。

第十六條  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更加注重公共服務,完善公共政策,加大政府投入力度,大力發展各項社會事業,全力辦好民生實事,加快構建優質均衡的公共服務體系,建成全覆蓋可持續的社會保障體系。

第十七條  加強生態環境保護,實行最嚴格的生態環境保護制度,構建現代環境治理體系,推動綠色發展,建設美麗溫州。

第十八條  持續深化“放管服”改革,深入推進數字化改革,加快建設“數字政府”,優化辦事流程,創新服務方式,提高行政效率,打造穩定公平透明、可預期的一流法治化營商環境,便利企業和群眾辦事。

第四章  堅持依法行政

第十九條 市政府及各部門要堅決維護憲法和法律權威,建設職能科學、權責法定、執法嚴明、公開公正、廉潔高效、守法誠信的法治政府,依法行使權力、履行職責、承擔責任。

第二十條  市政府根據經濟社會發展需要,適時向市人大及其常委會提出地方性法規議案,制定規章和行政規范性文件,及時修改或廢止與經濟社會發展不相適應的規章和行政規范性文件。制定與人民群眾利益密切相關的規章和行政規范性文件,原則上都要公布草案,向社會征求意見。規章和行政規范性文件實施后要進行評估,發現問題,及時完善。

第二十一條 市政府各部門制定的行政規范性文件,必須符合憲法、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的方針政策以及市政府的決定、命令,并征求相關部門的意見;涉及兩個及以上部門職權范圍內的事項,應由市政府制定行政規范性文件,或由有關部門聯合制定行政規范性文件。其中,涉及群眾切身利益、社會關注度高的事項及重要涉外、涉港澳臺事項,應當事先請示市政府。

第二十二條 提請市政府討論的地方性法規草案和審議的規章草案由市司法局審查或組織起草,規章解釋工作由市司法局承辦。市政府制定行政規范性文件,須由市司法局進行合法性審查。嚴格實施合法性審查,行政規范性文件不得設定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收費等事項,不得違法減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權利或增加其義務。

第二十三條  深化綜合行政執法體制改革,完善“大綜合一體化”行政執法體系,落實行政執法責任制和執法過錯追究制,做到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維護公共利益、人民權益和社會秩序。

第五章  實行科學民主決策

第二十四條  市政府及各部門要嚴格執行《重大行政決策程序暫行條例》和《浙江省重大行政決策程序暫行辦法》,增強公眾參與實效,提高專家論證質量,充分發揮風險評估功能,確保所有重大行政決策嚴格履行合法性審查和集體討論決定程序。

第二十五條 全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計劃及財政預算,經濟調節和改革開放的重大政策措施,社會管理重要事務、規章和行政規范性文件草案、重大建設項目以及其他需要由市政府決策的重大事項,由市政府全體會議或市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

第二十六條  市政府各部門提請市政府研究決定的重大事項,應當經過深入調查研究,對有關決策事項中專業性較強的問題,應充分征詢專家、專業領域“兩代表一委員”及研究咨詢機構等意見,進行必要性、可行性和合法性論證;涉及相關部門的,應當充分協商;涉及縣(市、區)的,應當事先聽取意見;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的,要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必要時應舉行聽證會。

第二十七條 市政府在作出重大決策前,根據需要通過多種形式,直接聽取民主黨派、社會團體、專家學者、基層群眾等方面的意見和建議。對事關經濟社會發展全局、涉及群眾切身利益的重大決策,在出臺前依法依規向市委、市人大常委會報告。

第六章  加強行政執行

第二十八條  市政府領導要親力親為抓落實,主動謀劃政策舉措,解決矛盾問題,加強工作推進,確保政令暢通。

第二十九條  市政府要大力營造唯實惟先、善作善成的干事氛圍,健全重大工作閉環管理機制。市政府各部門必須堅決貫徹落實市委、市政府的重大決策和工作部署,部門主要負責人是第一責任人,要細化任務措施,加強政策配套和協同攻堅;對市政府布置的重點工作,要定期向市政府報告進展情況。

第三十條  市政府工作要強化牽頭部門責任制。涉及多部門職責范圍的事項,牽頭部門要發揮主導作用,協辦部門應積極配合。經相關部門主要負責人相互溝通協調后仍達不成一致意見的,牽頭部門應說明協調過程,列明分歧所在,提出傾向性意見和理據,報請市政府分管領導審定,必要時由市政府分管領導或其委托副秘書長主持召開會議研究。

第三十一條  市政府及各部門要推行行政問責制度和績效管理制度,加強對重大決策事項和重點工作的督促檢查,明確問責范圍,規范問責程序,嚴格責任追究,提高政府執行力和公信力。健全容錯免責機制,鼓勵干部主動擔當、銳意進取。

第三十二條 市政府辦公室要加強對各縣(市、區)、各部門的督查,堅持全面督查與專項督查相結合,健全限期報告、核查復核、督促整改、情況通報及第三方評估等制度,推動市政府重大決策部署和市政府領導指示批示精神貫徹落實。

第七章  推進政務公開

第三十三條 堅持以公開為常態、不公開為例外,全面推進決策、執行、管理、服務、結果公開。拓展政府信息公開渠道,進一步明確政府信息公開范圍和內容,重點推進行政審批、行政處罰、財政管理、房屋征收補償、土地管理等領域的信息公開。加強政府信息依申請公開工作,暢通申請渠道,依法及時答復相關申請。

第三十四條 完善政府信息主動發布、新聞發言人等機制,加強公眾溝通,做好對熱點敏感問題的輿論引導。積極運用“互聯網+”政務模式,統籌數據共享和開放,解決“信息孤島”問題。

第三十五條  市政府全體會議、常務會議討論決定的事項,市政府及各部門制定的政策,除需要保密的外,應及時公布。

第三十六條  市政府及各部門要加強政策發布解讀,不斷改進政策解讀工作方式,精準傳達政策意圖,及時回應社會關切。

第八章  健全監督制度

第三十七條  市政府要自覺接受市人大及其常委會的監督,認真負責地報告工作,接受詢問和質詢,依法備案規章和規范性文件,落實重大決策出臺前向市人大常委會報告制度;自覺接受市政協的民主監督,虛心聽取意見和建議。

市政府各部門要依法認真辦理市人大代表建議和市政協提案,加強與代表委員溝通,落實責任,限時辦結,注重提高辦理質量,主動公開辦理結果。

第三十八條  市政府及各部門公職人員要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自覺接受紀檢監察機關的監督。市政府各部門要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接受人民法院依法實施的監督,做好行政應訴工作,尊重并自覺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決、裁定,同時要自覺接受審計等部門的監督。市級行政執法監督機關要加強行政執法協調監督。對監督中發現的問題,要認真整改并向市政府報告。

第三十九條  市政府及各部門要嚴格執行行政復議法,市級行政復議機關要加強行政復議指導監督,糾正違法或不當的行政行為,依法及時化解行政爭議。

第四十條 市政府及各部門要接受社會公眾和新聞輿論的監督,認真調查核實有關情況,及時依法處理和改進工作。重大問題要向社會公布處理結果。

第四十一條 市政府及各部門要重視并及時回應群眾訴求,加強人民群眾來信來訪和12345政務服務熱線工作,進一步完善信訪制度暢通和規范群眾訴求表達、利益協調、權益保障渠道;市政府領導及各部門主要負責人要親自閱批重要的群眾來信,督促解決重大信訪問題。

第九章  會議制度

第四十二條 市政府實行市政府全體會議、市政府常務會議、市長辦公會議和市政府專題會議制度。

第四十三條 市政府全體會議由市長、副市長、秘書長、市政府工作部門的委(辦)主任和局長組成,由市長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全體會議的主要任務是:

(一)傳達和研究貫徹黨中央、國務院及省委、省政府和市委的重要指示、決定;

(二)討論決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項;

(三)部署市政府重要工作;

(四)通報有關全市工作的重要情況。

市政府全體會議一般每半年召開一次。根據需要可安排各縣(市、區)政府、相關單位主要負責人或邀請有關人員列席會議。

第四十四條  市政府常務會議由市長、副市長、秘書長組成,由市長或市長委托常務副市長召集和主持,出席人數應當超過組成人員的半數以上。市政府常務會議的主要任務是:

(一)傳達和研究貫徹黨中央、國務院及省委、省政府和市委的重要決策部署和指示決定;

(二)討論市政府提請市委、市人大及其常委會或上級領導機關審定的重要事項;

(三)研究決定市政府工作中事關經濟社會發展的重要問題,包括重大改革事項、重大規劃計劃、重大政策措施、重大工程和重要項目安排、大額資金使用,以及重要民生問題和社會穩定事項等;

(四)討論地方性法規草案、審議規章和市政府行政規范性文件;

(五)分析研究全市經濟社會發展形勢,部署重點工作;

(六)按照市政府常務會議年度學法計劃,組織學習相關法律、法規;

(七)通報和討論市政府其他重大事項。

市政府常務會議一般每月召開一至二次,如有需要可臨時召開。根據需要可安排各縣(市、區)政府、相關單位主要負責人或邀請有關人員列席會議。

第四十五條  市長辦公會議由市長、副市長、秘書長、副秘書長、辦公室副主任組成,由市長召集和主持。市長辦公會議的主要任務是:

(一)傳達和研究貫徹國務院或國務院有關部門召開的全國性工作會議和省政府召開的工作會議精神;

(二)研究確定市政府日常工作中事關全局、需要統籌安排的事項;

(三)交流市政府領導分工范圍內的工作進展情況,研究部署有關工作;

(四)研究處理市政府日常工作中的其他具體業務事項。

市長辦公會議一般每月召開一次。根據需要可安排各縣(市、區)政府、相關單位主要負責人或邀請有關人員列席會議。

第四十六條  市政府專題會議根據需要不定期召開,由市長、副市長或市長、副市長委托秘書長、副秘書長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專題會議的主要任務是:

(一)研究處理屬于市長、副市長分工范圍需要統籌協調的業務事項;

(二)研究突發性事件的處理意見;

(三)研究處理全市性重要活動的協調實施事項;

(四)研究處理具體問題的協調實施事項;

(五)研究處理中央、省領導和市委、市政府主要領導對涉及面較廣的具體問題所作批示的貫徹落實意見;

(六)研究處理市政府日常工作中的其他具體業務事項。

第四十七條  提請市政府全體會議、市政府常務會議和市長辦公會議研究的議題,議題承辦單位事先要做好征求意見、風險評估、合法性審查等工作。涉及編制、經費等事項的,要征求編辦、財政等部門意見;屬重大決策事項和行政規范性文件的,要報市法制部門進行合法性審查。擬上會的議題須附征求意見匯總表、合法性審查意見、起草說明、政策解讀等書面材料。

分管副市長或聯系副秘書長需對上會議題進行充分協調,形成一致協調意見或多個備選方案。議題材料經分管副市長和聯系副秘書長審簽后,由市政府秘書長再作審核把關,呈報市長審定。

第四十八條 市政府副市長、秘書長因故不能出席市政府全體會議、市政府常務會議、市長辦公會議的,須向市長請假;縣(市、區)政府、相關單位主要負責人因故不能出席上述會議的,須向市政府秘書長請假。

第四十九條 市政府常務會議、市長辦公會議的紀要由市長簽發。市政府專題會議紀要由主持會議的市長或副市長簽發;由秘書長、副秘書長主持的,報分管副市長審簽;專題會議紀要涉及資金、人員、投資等重大事項的,報市長審簽。

第五十條  市政府及各部門召開工作會議要按照有關規定嚴格審批,堅持少開會、開短會,開管用的會,提倡合并開會、套開會議、開視頻會議,切實減少會議數量,控制會議規模、規格和時間。各類會議都要充分準備,嚴肅會風會紀,提高效率和質量,重在解決問題。

第十章  公文審批

第五十一條  各縣(市、區)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門報送市政府的公文,應當符合《黨政機關公文處理條例》的規定,嚴格遵循行為規則和程序。行文應當確有必要,講求實效;未經批準不得越級行文,不得多頭報文;請示應當一文一事,報告不得夾帶請示事項。除市政府領導交辦事項和必須直接報送的涉密事項外,一般不得直接向市政府領導個人報送公文。

第五十二條  各縣(市、區)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門報送市政府的請示性公文,涉及其他部門、單位事項的,在報送前應主動與有關部門和單位溝通,書面征求意見;經協商后仍然存在意見分歧的,應在文中列明各方理據,并提出辦理建議。

部門之間征求意見或會簽文件時,除主辦部門另有時限要求外,一般應在3個工作日內回復;特殊情況不能按期回復的,應主動與主辦部門溝通并商定回復時限及方式。

第五十三條  對各縣(市、區)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門報送市政府協調的事項,由市政府辦公室依據市政府領導分工,按照“一個口子受理、主辦負責制、首辦負責制、限時辦結制”的原則辦理。市政府辦公室要切實履行審核把關責任,提出明確辦理意見。對部門之間有分歧的事項,市政府分管領導應加強協調,取得一致意見或提出傾向性建議。市政府聯系副秘書長協助市政府分管領導做好協調工作。

第五十四條  市政府向省政府的請示、報告等,由市長簽發。市政府發布的規章,向市人大及其常委會提出的議案,人事任免事項,由市長簽發。

第五十五條  以市政府名義發文,經市政府分管副市長審核后,由市長簽發。市長也可委托分管副市長、秘書長簽發。以市政府辦公室名義發文,可由相關副秘書長、副主任簽發;如有必要,報市政府市長或分管副市長、秘書長簽發。

第五十六條  市政府及各部門要加強發文統籌,從嚴控制發文數量、發文規格和文件篇幅。屬部門職權范圍內事務、應由部門自行發文或聯合發文的,不以市政府或市政府辦公室名義發文。凡法律、法規、規章已作出明確規定、現行文件已有部署且仍然適用的,一律不再制發文件。

市政府辦公室要加強對文件簽批流轉的跟蹤督辦,充分利用掌上辦公系統,推行電子化流轉,提高公文處理效率。

第十一章  工作紀律

第五十七條  市政府組成人員要堅決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以及市委工作部署,嚴格遵守紀律,嚴格執行請示報告制度。

第五十八條  市政府組成人員必須堅決執行市政府的決定,如有不同意見可在市政府內部提出,在沒有重新作出決定前,不得有與市政府決定相違背的言論和行為;代表市政府發表講話或文章,個人發表涉及未經市政府研究決定的重大問題及事項的講話或文章,事先須經市政府同意。

第五十九條  市政府組成人員要嚴格執行請銷假制度。副市長、秘書長出訪、出差和休假,應事先報告市長,由市政府辦公室通報市政府其他領導。市政府各部門主要負責人出訪、出差和休假,應事先報分管副市長和市政府秘書長同意,并以書面形式向市委市政府總值班室備案。

第六十條  市政府各部門工作中遇有重大突發事件或重大問題,要及時逐級請示報告。市政府向省政府報送請示后,有關部門要負責做好與省直部門的銜接、跟蹤和落實工作,并及時將有關情況報告市政府。市政府領導及各部門負責人參加全國、全省性會議及重要專題會議,要及時向市政府報告會議情況和落實建議。市政府領導及各部門主要負責人率團出訪后,要及時向市政府提交出訪工作總結報告。市政府各部門發布涉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經濟社會發展重要問題的信息,要經市政府辦公室審定。

第六十一條  市政府組成人員要嚴格遵守保密紀律和外事紀律,嚴禁泄漏國家秘密、工作秘密或因履行職責掌握的商業秘密等,堅決維護國家的安全、榮譽和利益。

第十二章  廉政和作風建設

第六十二條  市政府及各部門要認真貫徹全面從嚴治黨要求,嚴格落實中央八項規定及其實施細則精神,嚴格執行廉潔從政各項規定,切實加強廉政建設和作風建設。

第六十三條  市政府及各部門要從嚴治政,對職權范圍內的事項要按程序和時限積極負責地辦理,對不符合規定的事項要堅持原則不得辦理;對因推諉、拖延等官僚作風及失職、瀆職造成影響和損失的,要追究責任;對越權辦事、以權謀私等違規、違紀、違法行為,要嚴肅查處。

第六十四條  市政府及各部門要嚴格執行財經紀律,艱苦奮斗、勤儉節約,堅決制止奢侈浪費,嚴格執行住房、辦公用房、車輛配備等方面的規定,嚴格控制差旅、會議經費等一般性支出,切實降低行政成本,建設節約型機關。

嚴格控制因公出國(境)團組數量和規模。改革和規范公務接待工作,不得違反規定用公款送禮和宴請,不得接受基層的送禮和宴請。嚴格控制和規范論壇、慶典、節會等活動。各類會議活動經費要全部納入預算管理。

第六十五條  市政府組成人員要廉潔從政,嚴格執行領導干部廉潔從政從業相關制度,不得利用職權和職務影響為本人或特定關系人謀取不正當利益,不得違反規定干預或插手市場經濟活動,加強對親屬和身邊工作人員的教育和約束,推動構建親清政商關系,營造良好政治生態。

第六十六條   市政府及各部門要帶頭建設學習型機關,建立健全常態化學習制度,不斷提升領導班子塑造變革的能力。市政府組成人員要做學習的表率,強化系統觀念、戰略素養、前瞻思維,不斷提高謀劃能力、執行能力和服務能力。

第六十七條  市政府及各部門要弘揚求真務實作風,堅持真抓實干、埋頭苦干,堅持事不避難、敢于擔當,堅持立說立行、講求效率,堅決杜絕工作簡單粗放、辦事拖拉推諉、圖虛名做虛功、漠視侵害群眾利益等問題。

第六十八條  市政府領導要深入基層,調查研究,指導工作,注重研究和解決實際問題。到基層考察調研,要輕車簡從,減少陪同,簡化接待;基層負責人不到轄區分界處迎送。

第六十九條  市政府領導不為部門和地方的會議活動等發賀信、賀電,不題詞、題字、作序,因特殊需要發賀信、賀電和題詞、題字、作序,一般不公開發表。市政府領導出席會議活動、到基層考察調研的新聞報道,嚴格按有關規定辦理。

第七十條  本規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市政府工作部門、直屬單位適用本規則。

2017年5月2日市政府印發的《溫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規則》(溫政發〔2017〕18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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