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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屬各單位: 為規范重大行政決策行為,促進科學民主依法決策,提高決策質量和效率,根據《重大行政決策程序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713號)、《浙江省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目錄編制指引(試行)》(浙政辦發〔2021〕3號)和《溫州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決策程序暫行規定》(溫政發〔2017〕40號)等有關規定,經市政府同意,現將《溫州市人民政府2022年度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目錄(第一批)》予以公布,并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各承辦單位應當按照《重大行政決策程序暫行條例》規定,在目錄公布后15日內制定重大行政決策實施方案,按照程序及相關規定要求組織起草決策草案,嚴格落實公眾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合法性審核、集體討論決定等程序,確保程序正當、過程公開、責任明確,并報市政府辦公室、市司法局備案。 二、各承辦單位應按照《浙江省重大行政決策檔案管理辦法》(浙檔發〔2020〕14)的規定,重視重大行政決策的檔案管理,對決策立項和決策過程中形成的文件材料及時整理歸檔,實現重大行政決策全過程記錄。 三、重大行政決策實施目錄管理機制,未納入《目錄》的重大行政決策事項,不得提交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各承辦單位應當按照相關規定向市政府辦公室提請調整,經研究論證后,報市政府分管領導審核、主要領導審定,通過動態管理機制納入目錄后,并及時向社會公布并說明理由,方可啟動決策程序。 附件: 溫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2年6月9日 (此件公開發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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