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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屬各單位: 《溫州市極端災害性天氣防范應對工作規則(試行)》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溫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2年5月19日 (此件公開發布) 溫州市極端災害性天氣防范應對工作規則 (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極端災害性天氣防范應對工作,最大限度減少極端災害性天氣造成的損失和影響,保護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依據《浙江省防汛防臺抗旱條例》《浙江省氣象災害防御條例》《溫州市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等規定,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當氣象等部門發布臺風、暴雨、暴雪、大風、高溫、雷電、冰雹、大霧、道路結冰、低溫、寒潮、風暴潮等天氣紅色預警信號,以及干旱橙色預警信號(見附件),本市行政區域內極端災害性天氣防范應對工作,適用本規則。 第三條 極端災害性天氣防范應對工作堅持以“不死人、少傷人、少損失”為目標,堅持以人民為中心思想,堅持以防為主,防抗救相結合,強化底線思維和風險意識,突出重點、系統治理、創新方式、科學施策,實行統一指揮、分級分部門負責、屬地管理為主的原則。 第四條 市政府負責全市極端災害性天氣防范應對工作。各縣(市、區)政府(含海經區、經開區管委會,下同)負責本轄區內極端災害性天氣防范應對工作。市、縣各有關部門和單位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極端災害性天氣防范應對工作。 第二章 預防準備 第五條 建立“縣領導包鎮街、鎮街領導包村居、村居干部包戶到人”工作責任制,并對外公布。市、縣各有關部門和單位按照各自職責,落實并公布水庫山塘、堤防海塘、小流域山洪、地質災害風險防范區和隱患點、危舊房、交通道路、城市內澇、地下空間、旅游景區、避風漁港、避災場所、物資儲備庫等各類責任人。 第六條 建立風險隱患排查治理機制,按照人員避險轉移、海域安全、地質災害、城市內澇和地下空間、山塘水庫河網、城市運行、安全生產、交通安全等“八張風險清單”要求,全年全域開展風險隱患大排查,并建立風險隱患清單,按照“發現一處、整改一處、閉環管理”的要求,限期完成治理銷號任務。 第七條 各級各有關單位應及時完善、修訂各類應急預案和制度辦法,形成橫向到邊、縱向到底的預案制度體系。 第八條 市、縣兩級政府防汛防臺抗旱指揮機構以及負有防汛防臺抗旱職責的部門和單位,應定期組織防汛防臺抗旱應急培訓演練,加強對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和村(居)民委員會應急培訓演練的指導??h、鄉鎮(街道)防指應結合本地區實際,重點開展防御小流域山洪、地質災害、城鎮內澇等專項應急演練。村(居)等基層組織應結合當地實際,重點開展人員避險演練。相關單位要加大宣傳力度,制定《溫州市氣象災害公眾防御指引》,提高全社會災害風險防范意識。 第九條 建立健全應急物資和搶險隊伍保障機制。發改、公安、自然資源和規劃、住建、交通、水利、應急管理、糧食和物資儲備、綜合行政執法、電力、消防救援、通信等部門,根據各自職責做好應急物資、專業應急救援裝備、力量的準備和保障工作。各骨干、專業和社會救援隊伍應強化社會綜合應急救援水平和保障能力建設。 第三章 監測預警 第十條 氣象部門負責極端災害性天氣的監測、預報、預警工作,統一向社會發布災害性天氣預報、預警信號。市氣象局負責我市未設氣象機構區域的極端天氣識別和預判,各縣(市、區)氣象局負責轄區極端天氣的識別和預判。海洋監測預報部門負責海上災害性風暴潮、海浪的監測、預報、預警工作,統一向社會發布災害性風暴潮、海浪警報。 第十一條 當臺風、暴雨、暴雪、大風、高溫、干旱、雷電、冰雹、大霧、道路結冰、低溫、寒潮達到極端災害性天氣標準時,氣象部門要及時在預警信息中注明。當風暴潮達到極端災害性天氣標準時,海洋監測預報部門要及時在預警信息中注明。 第十二條 進一步優化市防指監測預警中心運行機制,加強部門聯合會商、綜合風險研判。氣象部門應提高極端災害性天氣監測預報能力,加強短臨預報能力建設,細化極端天氣短臨預報顆粒度到鄉鎮(街道),針對災害性天氣影響特點和時效,分類建立臺風、暴雨、冷空氣、強對流“梯次化”預報預警機制,進一步延長預報預見期,力爭強對流天氣影響提示提前24小時以上(以上、以下均包含本數,下同)發布,警戒提醒提前1~3小時發布,局地短時強降水、大風、雷電、冰雹等極端強對流天氣提前30-60分鐘預警。水利、自然資源和規劃、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應提高水文、地質災害、城市內澇、風暴潮等監測預報能力。 第十三條 建立健全極端災害性天氣預警信息和工作指令“兩個直達”發布機制和極端災害性天氣預警叫應機制,當判定發生極端災害性天氣時,第一時間將預警信息直達群眾和有關責任人,將工作指令直達基層責任人,提高預警信息時效性、通俗化和覆蓋面,實現工作指令及時快速下達。 廣播電視、通信運營商、網絡媒體等媒介應當及時主動向社會公眾廣泛傳播災害性天氣預報、預警信號。溫州廣電傳媒集團應在收到預警信息后15分鐘內完成電視、廣播頻道即時插播。手機通信運營商應在收到預警信息后15分鐘內完成手機短信推送發布,對符合全網發布啟動標準的預警信息,應在5小時內完成手機短信全網推送發布。氣象部門應會同通信運營商,充分利用手機“電子圍欄”技術,在臺風影響期間,對進入溫州地區人員自動發送風險提示短信。 教育、交通、農業農村、商務、文廣旅等部門要督促學校、機場、車站、港口、碼頭、大型商場、農家樂、景區、民宿等人員密集場所經營、管理單位與當地氣象部門建立氣象災害預警信息“直通車機制”,及時向公眾傳播預警信息。收到預警信息的村(居)應通過應急廣播、銅鑼、警報器等把預警傳達到每一戶人家。 第四章 應急響應 第十四條 當臺風、暴雨、風暴潮災害達到極端災害性天氣標準時,市防指根據預案和工作導則,決定啟動相應應急響應。啟動Ⅲ級應急響應后,市防指相關成員單位聯絡員進駐市防指,市防指實行實體化運行;Ⅱ級、Ⅰ級應急響應期間,擴大進駐單位范圍,提高進駐人員級別。市防指相關成員單位和縣、鄉鎮(街道)、村(居)三級防汛防臺責任人,根據應急響應級別要求取消休假,開展防汛防臺相關防御工作。 市防指組織相關部門和單位,制定防范應對極端災害性天氣“五?!敝笇б庖姾凸ぷ髦敢?。暴雨、臺風極端災害性天氣期間,戶外集體活動應全面停止;全市各級各類學校應實施停課;除國家機關和直接保障城市運行的企事業單位外,其他用人單位應實施停工、停業;公共交通和軌道交通應實施停運。市經信局、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住建局、市交通運輸局、市水利局、市商務局、市文化廣電旅游局、市應急管理局、市市場監管局、市體育局、溫州海事局、市氣象局等部門應結合實際,細化制定“五?!惫ぷ饕幊袒蚍桨割A案,明確“五?!狈秶?、標準、措施和步驟,報市防指備案。 市水利部門完善流域超標準洪水防御預案、擬訂水利工程超標準調度方案,遇突發險情、超標準洪水等重大情況,提請市防指會商,并按研究明確的意見組織實施調度。市綜合行政執法部門完善城市防臺防澇預案,健全超標準城市內澇災害防御機制,遇超標準城市內澇等重大特別情況,牽頭組織市住建局、市水利局等單位會商,提出相關對策建議,提請市防指會商,并按研究明確的意見組織實施調度。市應急管理部門會同市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健全突發地質災害防范和應急處置機制,加強會商;遇突發地質災害時,提出具體應急處置、救援方案。 第十五條 當干旱災害達到極端災害性天氣標準時,各級防指、水利部門相應啟動抗旱應急預案,落實應急抗旱措施。市水利部門發布旱情預警,加強抗旱水源的統一管理和科學調度。根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決定采取的抗旱措施,供水管理單位組織制定城市供水應急供水方案,組織開展保供水工作,優先保障城鎮居民生活用水,限制高耗水行業用水,核減工業用水計劃,根據實際情況實行定時、定點、限量或分段、分片集中供水。各級氣象部門密切監視和分析旱情發展,適時組織開展人工增雨作業。用水困難的地區要積極尋找應急水源,必要時實施跨流域應急調水,有序組織應急送水。及時向社會通報旱情信息,加強節水宣傳,動員社會各方力量支援抗旱救災工作。 第十六條 當寒潮、暴雪、低溫、道路結冰災害達到極端災害性天氣標準時,各相關部門和單位要落實城市供水、供電、供氣、交通、通信等重要設施防雪抗凍措施,加強運行維護和隱患排查,保障管網和設備安全穩定運行。強化生活必需品供應,穩定市場價格,保障群眾正常生活需要??茖W調配運力,及時調整公交和軌道交通運行計劃,適當延長運營時間,保障市民出行需求。做好山區道路除冰,及時采取道路封堵等安全防護措施。做好流浪人員救助和弱勢群體防寒保暖工作。 第十七條 當大風災害達到極端災害性天氣標準時,實施極端大風預警全媒體發布,提醒社會公眾非必要不外出。公安、住建、交通、水利、文廣旅、體育、綜合行政執法等部門督促相關企業、單位停止戶外高空作業,以及可能產生安全風險的施工作業、戶外集體活動,必要時組織建筑工地、危舊房等區域人員轉移安置。公安、交通、農業農村、海事部門強化道路、水路交通管控,加強指揮疏導,必要時關閉高速公路、城市軌道交通,組織交通運輸船舶停航和漁船歸港避風。文廣旅、自然資源和規劃等部門加強景區管理,適時關閉景區并做好游客疏散安置。 第十八條 當高溫災害達到極端災害性天氣標準時,住建、交通、水利、綜合行政執法等部門加大工程建設、環衛等領域的監管力度,督促落實勞動者室外露天作業勞動保護措施,限制連續工作時間或停止室外露天作業。應急管理部門督促易燃、易爆危險品生產儲運企業嚴格落實防熱降溫措施,防止發生爆燃、火災、有限空間中毒等安全事故。電力部門科學做好電力分配,采取錯峰用電措施,強化電力搶修恢復能力。 第十九條 當雷電災害達到極端災害性天氣標準時,氣象部門加強雷電預警,實施全媒體發布雷電天氣應對公眾指引,同時電力、通信、文廣旅、氣象等部門強化應急準備和應對措施,提高處置雷擊事故的能力。 第二十條 當冰雹災害達到極端災害性天氣標準時,氣象部門嚴密監測冰雹天氣,及時發布氣象預警信息和災害指引。公安、住建、交通、水利、文廣旅、體育、綜合行政執法等部門督促停止戶外高空作業,以及可能產生安全風險的施工作業、戶外集體活動。農業農村部門指導落實農業設施的加固措施,降低農業生產損失。 第二十一條 當大霧災害達到極端災害性天氣標準時,公安、交通部門強化大霧天氣下的交通管控,加強高速公路、城市干道、山區道路、橋梁隧道等重點路段巡查,視情采取限速、分流等措施,必要時封閉高速公路,對?;愤\輸等特種車輛采取限制措施。海事部門實施大霧影響區域水上交通管制,船舶按規定就近選擇安全水域停泊。 第五章 搶險救災 第二十二條 極端災害性天氣造成或者可能造成自然災害、生產安全事故(以下簡稱災害、事故)時,有關部門和單位根據受災影響的程度和應急預案,組織力量疏散、撤離、安置現場受到威脅的人員,并及時營救受害人員;標明危險區域,封鎖危險場所;采取其他防止危害擴大的必要措施。在處置的同時應當第一時間向屬地政府及相關部門報告。 第二十三條 災害、事故發生地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村(居)委會應當及時組織受災群眾開展自救和互救,維護現場秩序??h級行業主管部門和縣應急管理、公安、消防、衛生健康等部門應當第一時間趕赴現場,開展事故處置、秩序維護、人員搜救、傷員救治、交通管制等工作。 屬地政府應當迅速啟動應急響應,成立現場指揮部,統一指揮現場應急處置工作。超出縣級政府處置能力時,縣級政府應當及時向市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提出支援請求。市政府及其部門應當及時給予指導支持,或者直接組織處置。一般或者較大災害、事故,原則上由屬地縣級政府組織處置,市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視情給予指導支持,必要時直接組織處置。重大及以上災害、事故由市政府直接組織處置。 第二十四條 各有關部門和單位在市、縣(市、區)政府的統一指揮下,根據職責分工牽頭承擔相關類別災害、事故的應急處置工作。 水利工程搶險由水利部門牽頭處置,城市內澇災害由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牽頭處置,地質災害由應急管理部門牽頭處置。 市政燃氣突發事故由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牽頭處置,供電突發事故由電力部門牽頭處置,環境污染事故由生態環境部門牽頭處置,建筑施工事故由住建部門牽頭處置,城市橋梁隧道設施突發事故由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牽頭處置,公路中斷事故由交通運輸部門牽頭處置,危險化學品事故由應急管理部門牽頭處置,道路交通事故由公安部門牽頭處置,火災事故由消防部門牽頭處置,海上商船作業及運輸事故由海事部門牽頭處置,海上漁船作業及運輸事故由農業農村部門牽頭處置。 其他災害、事故,根據相關應急預案確定牽頭部門,或者由市、縣(市、區)政府根據實際情況指定牽頭部門。 第二十五條 骨干救援隊伍和各類專業應急救援隊伍、社會應急救援隊伍,應當積極參與并有序開展搶險救援工作。 第二十六條 各相關部門應根據“五斷”應急處置工作指引,完善應急處置預案。當發生電力、通訊、道路、供水、供氣中斷后,各相關部門單位須派出足夠力量,以最快速度搶修受損設施。受災較輕的,原則上要求在12小時內搶修完成。受災較為嚴重、搶修任務較重的,電力設施力爭在24小時,確保2天內全面修復災區電力供應;通訊設施力爭在24小時內實現通訊暢通;快速搶通受阻道路,保證“救援通道”暢通,通村便道力爭在受災當天搶通,主要干線公路力爭在5天內全面恢復通車;供水設施力爭24小時內修復供水中斷問題;供氣設施力爭48小時內修復供氣中斷問題。同時及時修復水毀水利設施,確保在下次災害來臨前恢復防御功能。 第二十七條 對在極端災害性天氣中突發事件和緊急敏感情況,事發地相關部門和單位應在事發1小時內、力爭30分鐘,向市應急管理局值班室電話報告并同步向市委總值班室報告;在事發2小時內、力爭1小時內書面報送相關情況。在災情穩定之前,須執行24小時零報告制度。對出現人員傷亡等重大災情,必須隨時報告。 第二十八條 負責災害、事故處置的市、縣(市、區)政府,應當組織牽頭處置部門和單位按照規定及時發布應急處置相關信息,及時回應社會關切,迅速澄清謠言,引導網民依法、理性表達意見,形成積極健康的社會輿論氛圍。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九條 各級政府和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做好極端災害性天氣應對的人力、物力、財力等支持保障工作。 第三十條 各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根據本規則,在預防準備、監測預警、應急處置、防范應對、搶險救援等環節,完善各項工作機制,全面提升我市極端災害性天氣防范應對能力和科學防控水平。 第三十一條 對在極端災害性天氣防范應對工作中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按照有關規定予以激勵褒揚。對在極端災害性天氣防范應對工作中玩忽職守、失職、瀆職的,依法依規追究當事人的責任。 第三十二條 各縣(市、區)可以參照本工作規則,結合本地實際,制定本級工作規則。 第三十三條 本工作規則自2022年7月1日起實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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