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 001002003/2022-05877 主題分類: 工業、交通/航天、航空
文 號: 溫政辦〔2022〕54號 閱讀版本:
發布機構:
溫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溫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成文日期: 2022-06-29
有效性: 統一編號: ZJCC01 – 2022 – 0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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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溫州龍灣
國際機場凈空和電磁環境保護管理辦法的通知

發布日期: 2022-07-20 17:16 瀏覽次數: 來源: 溫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字體:[ ]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屬各單位:

《溫州龍灣國際機場凈空和電磁環境保護管理辦法》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溫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2年6月29日

(此件公開發布)

溫州龍灣國際機場凈空和電磁環境保護

管理辦法

為加強溫州龍灣國際機場凈空和電磁環境保護與管理,保障民用航空器的運行安全,促進民用航空事業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民用機場管理條例》《浙江省民用機場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一、本辦法適用于溫州龍灣國際機場(以下簡稱溫州機場)的凈空及電磁環境保護與管理。

二、本辦法所稱凈空保護區,是指溫州機場跑道中心線兩側各10公里、跑道端外20公里的區域(見附件1)。

本辦法所稱的電磁環境保護區,是指設置在溫州機場總體規劃區域內的民用航空無線電臺(站)電磁環境保護區域和溫州機場飛行區電磁環境保護區域。

其他凈空區域的保護與管理按國家及民航主管部門有關規定執行。

三、市政府調整設立溫州機場凈空和電磁環境保護管理工作協調小組,負責領導和協調處理凈空和電磁環境保護相關問題。協調小組成員單位包括市發改委、市公安局、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市住建局、市交通運輸局、市應急管理局、市綜合行政執法局、市氣象局、市無線電管理局、民航溫州監管局、溫州電力局、溫州市龍灣永強供電公司、中國鐵塔股份有限公司溫州分公司、溫州機場集團、相關屬地政府及管委會(以下簡稱屬地政府)等。協調小組每年至少召開兩次聯席會議,協調解決有關問題。具體職責分工如下:

(一)發改部門負責將溫州機場凈空保護要求納入項目初步設計方案審查,嚴格控制凈空保護區內建設項目限高要求。

(二)公安部門負責做好溫州機場凈空保護區內無人機、滑翔機、動力傘、飛艇、熱氣球等升空物體和焰火的查處,及時制止孔明燈、激光筆、強光燈照射等各類影響機場凈空保護的行為。

(三)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負責在組織編制國土空間規劃時,應將溫州機場凈空保護要求納入其中;在凈空保護區內建設項目規劃審批出具規劃條件時,明確建筑總限制高程(以1985國家高程為準,下同),即所有建筑物(含相關附屬設施如屋頂避雷針、水塔、電梯間等,下同)、構筑物(包括煙囪、橋梁等,下同)總高度不得超出凈空限制高度(見附件2),并按要求征求民航溫州監管局的意見。

(四)住建部門負責在施工設計、施工組織階段嚴格控制施工塔吊、物料提升機等施工機械最終高度,施工機械最終作業高程應滿足機場凈空限制高度。

(五)應急管理部門負責督促相關職能部門和屬地政府履行溫州機場凈空和電磁環境保護有關安全生產工作職責。

(六)綜合行政執法部門負責做好城市大型戶外廣告設置許可,并對不符合廣告設置規范的戶外廣告設施和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規定建設的戶外廣告設施進行處置;負責督導城市綠化樹木管理、移植。

(七)氣象部門負責升放無人駕駛自由氣球或者系留氣球活動的審批和管理。

(八)市交通運輸局負責牽頭召開聯席會議,依照市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負責溫州機場管理工作,并承擔本辦法實施的統籌協調和督促落實。

(九)市無線電管理局負責溫州機場保護區內電磁環境的保護及各類影響機場電磁環境保護行為的應急處置。

(十)民航溫州監管局負責監督溫州機場集團的凈空和電磁環境保護工作,負責對溫州機場凈空保護區等區域內各類建設項目出具凈空審核意見。民航溫州監管局應當在收到凈空審核書面材料后的15個工作日內出具凈空審核意見。

(十一)溫州電力局、溫州市龍灣永強供電公司負責監督管理各自供區內的架空高壓線塔、輸電線等電力設施,及時處置影響溫州機場凈空和電磁環境保護的電力設施。

(十二)中國鐵塔股份有限公司溫州分公司負責通信鐵塔等設施設備的建設、維護和運營,及時處置影響溫州機場凈空和電磁環境保護的各類通信基站設施設備。

(十三)溫州機場集團負責凈空和電磁環境保護的日常管理工作,具體包括:及時將最新的機場障礙物限制圖報當地政府有關部門備案;配合市交通運輸局定期召開聯席會議,協調處理溫州機場凈空和電磁環境保護管理中出現的問題;建立機場凈空和電磁環境保護日常巡查制度,并開展日常巡查;發現影響溫州機場凈空和電磁環境保護情形的,應當告知行為人相關的法律后果,并要求其立即停止違法行為并消除影響;不能當場消除影響的,應當報告屬地政府或者相關部門。

(十四)屬地政府負責督促下屬相關部門做好轄區內機場凈空與電磁環境保護工作;負責城市規劃區外的綠化樹木管理、移植和限高控制。在接到上級政府指示或溫州機場集團函件應當立即采取措施,及時消除有關破壞凈空及電磁環境保護管理的影響;應當配合有關部門單位,對違反溫州機場凈空和電磁環境保護規定的行為依法予以行政處罰。

四、凈空保護區內新建、改建、擴建的建(構)筑物或其他工程,應當符合機場凈空保護要求。發改、自然資源和規劃、住建等部門在審批其建設高度時,應按照機場凈空保護要求進行控制,嚴格依法依規管理建設項目,做好相關規劃項目審批工作,并按照民航主管部門對建設項目凈空審核管理的有關規定,取得民航溫州監管局的凈空審核意見。

五、對于機場凈空保護區內未納入屬地政府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審批的通訊鐵塔、廣告牌等設施,綜合行政執法、溫州機場集團應及時與溫州電力局、溫州市龍灣永強供電公司、中國鐵塔股份有限公司溫州分公司等部門單位進行對接,確保符合凈空和電磁環境保護要求。

六、溫州機場凈空保護區內的建設項目應當按照民航溫州監管局出具的凈空審查意見,編制建設工程設計方案,落實施工組織,確保建(構)筑物以及施工機具最高點高程符合凈空要求。鼓勵建設單位通過平吊等方式優化施工組織方案,提高土地使用效率。

七、達到限制高度以及民航相關技術規范規定的其他影響飛行安全情形的建(構)筑物或其他設施,修建或者設置該建(構)筑物或其他設施的單位或個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標準設置障礙燈或者標志,并使其保持正常狀態。

超出障礙物限制高度的自然障礙物,由自然障礙物所在屬地政府組織相關部門清除;不能清除的,應當組織相關部門按照國家有關標準設置障礙燈或者標志。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阻止安裝障礙燈或者標志,不得影響障礙燈或者標志的正常使用。

八、禁止在溫州機場凈空保護區內從事下列活動:

(一)排放大量煙霧、粉塵、火焰、廢氣等影響飛行安全的物質;

(二)修建靶場、強烈爆炸物倉庫等影響飛行安全的建(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

(三)設置影響機場目視助航設施使用或者飛行員視線的燈光、標志,或者超過凈空限制高度的廣告牌、鐵塔(柱)、施工塔吊、避雷設施等物體;

(四)升放無人駕駛的自由氣球、系留氣球、風箏、孔明燈或者其他升空物體;

(五)未經批準進行無人機、航空模型等飛行活動;

(六)燃放升空的爆竹、煙花、焰火;

(七)焚燒產生大量煙霧的農作物秸稈、垃圾等物質;

(八)種植影響飛行安全或者影響機場助航設施使用的植物;

(九)放飛影響飛行安全的鳥類,設置垃圾場、晾曬場、養殖場等易吸引鳥類的場所;

(十)在機場圍界外5米區域內,搭建建(構)筑物或者挖掘、堆積物體等影響機場運營安全的活動;

(十一)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影響機場凈空保護的行為。

九、禁止在溫州機場電磁環境保護區內從事下列影響機場電磁環境的活動:

(一)修建架空高壓輸電線、架空金屬線、鐵路、公路、電力排灌站;

(二)存放金屬堆積物;

(三)種植影響機場電磁環境的植物;

(四)從事掘土、采砂、采石等改變地形地貌的活動;

(五)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影響電磁環境的行為。

十、任何單位和個人使用的無線電臺(站)及其他儀器、裝置,不得對民用航空無線電專用頻率及機場通信、導航、監視臺(站)的正常使用產生干擾。

十一、機場進近燈光場地保護區(距跑道入口960米及兩側距跑道中線延長線各60米,見附件3)范圍內,除導航所必需的設施外,不應當有突出于進近燈光芯高度以上的物體,不應當存在遮擋駕駛員觀察進近燈光視線的物體;機場內及其周圍地區可能妨礙或混淆飛行員對地面航空燈識別的非航空地面燈和其他設施(如路燈、廣告屏等),應當熄滅、遮蔽或改裝。機場內及其周圍地區設置激光發射器、探照燈時,不得影響飛機的正常起降。

十二、本辦法未明確的事項,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執行。

十三、本辦法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10年?!稖刂蔟垶硣H機場凈空保護區建設項目管理辦法》(溫政發〔2013〕71號)同時廢止。

附件:1.溫州龍灣國際機場凈空保護區示意圖.pdf

2.溫州龍灣國際機場飛行程序參考高度示意圖.pdf

3.溫州龍灣國際機場進近燈光場地保護區示意圖.pdf

相關政策解讀鏈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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