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溫州市節水獎勵辦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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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州市節水獎勵辦法》政策解讀 《溫州市節水獎勵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已于2022年8月23日印發,為讓大家更好地理解辦法有關內容,現就相關政策解讀如下: 一、制定背景 隨著我市省級節水型城市、國家節水型城市創建工作不斷深入開展,節水管理日趨規范。先后制定出臺了《溫州市節約用水管理辦法》《溫州市特種用水管理辦法》等一系列節水管理辦法。但節水獎勵具體實施辦法尚未出臺。為完善節水激勵政策,鼓勵用水單位、企業、居民小區科學管水、合理用水,提升用水效率,依據節水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我局牽頭聯合市財政、水利、經信共同制定了《溫州市節水獎勵辦法》。 二、出臺目的 為激發用水單位、企業、居民小區和個人節約用水主動性和自覺性,形成全社會關注、支持和參與節水的良好氛圍,發揮節水獎勵的長效機制,制定本辦法。 三、總體框架和主要內容 本辦法全文共有10條。 第一條明確了本辦法的制定背景、法規依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浙江省水資源條例》等相關規定。 第二條明確本辦法適用范圍溫州市各區、各功能區。 第三條明確了本辦法獎勵資金納入市節水專項經費預算。 4、第四條明確了本辦法的獎勵對象為獲得市級及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命名或通過復評的節水載體,包括全國水效領跑者、浙江省節水標桿、浙江省節水宣傳教育基地、浙江省節水型單位、浙江省節水型企業、浙江省節水型居民小區以及溫州市節水型單位、溫州市節水型居民小區。 5、第五條規定了申報獎勵應具備的條件; 6、第六條規定了各項獎勵標準。 規定各類載體創建和復評具體獎勵標準。具體如下: (一)全國水效領跑者獎勵 由創建活動牽頭部門邀請第三方協助創建,并獲得命名的,給予3萬元獎勵;自行創建并獲得命名的,給予4萬元獎勵;通過復評的,給予2萬元獎勵。 (二)浙江省節水標桿獎勵 由創建活動牽頭部門邀請第三方協助創建,并獲得命名的,給予2萬元獎勵;自行創建并獲得命名的,給予3萬元獎勵;通過復評的,給予1.5萬元獎勵。 (三)浙江省節水宣傳教育基地獎勵 創成浙江省節水宣傳教育基地的,給予3萬元獎勵;通過復評的,給予1.5萬元獎勵。 浙江省節水型企業、單位和溫州市節水型單位獎勵。 浙江省節水型企業、單位創建獎勵:由創建活動牽頭部門邀請第三方協助開展創建,并獲得命名的,給予2萬元獎勵;自行創建并獲得命名的,給予3萬元獎勵。 已享受市或各區(功能區)設置的市級節水型企業資金獎勵的,按本辦法申請省級節水型企業獎勵時,僅申請追加差額部分獎勵。 溫州市節水型單位創建獎勵:由創建活動牽頭部門邀請第三方協助開展創建,并獲得命名的,給予部門1萬元獎勵;自行創建并獲得命名的,給予2萬元獎勵。 同時符合浙江省和溫州市節水型單位創建獎勵的,已申領省級創建獎勵的,不再享受市級獎勵。已申領市級獎勵的,可申請追加市級和省級差額部分獎勵。 復評獎勵:通過浙江省節水型單位、浙江省節水型企業復評的,給予1.5萬元獎勵;通過溫州市節水型單位復評的,給予1萬元獎勵。 (五)浙江省節水型居民小區獎勵和溫州市節水型居民小區獎勵 浙江省節水型居民小區創建獎勵:由創建活動牽頭部門邀請第三方協助開展,并獲得命名的,給予1萬元獎勵;自行創建并獲得命名的,給予1.5萬元獎勵。 溫州市節水型居民小區創建獎勵:由創建活動牽頭部門邀請第三方協助開展,并獲得命名的,給予5千元獎勵;自行創建并獲得命名的,給予8千元獎勵。 同時符合浙江省和溫州市節水型居民小區創建獎勵的,已申領省級獎勵的,不再享受市級獎勵。已申領市級獎勵的,可申請追加市級和省級差額部分獎勵。 浙江省和溫州市節水型小區復評獎勵:通過浙江省節水型居民小區復評的,給予8千元獎勵;通過溫州市水型小區復評的,給予4千元獎勵。 7、第七條明確了節水獎勵實施程序,評審每年開展一次,申報截止日期為每年6月30日。市水利局負責受理全國水效領跑者,浙江省節水型標桿、節水宣傳教育基地的創建或復評工作;市綜合行政執法局負責受理浙江省節水型單位、節水型居民小區,溫州市節水型單位、居民小區的申請;市經濟與信息化局受理浙江省節水型企業創建或復評獎勵申請,經審核、公示通過后,報市綜合行政執法局,由市綜合行政執法局按程序納入次年部門預算予以獎勵。 8、第八條明確了若申請對象如有弄虛作假行為,取消其申請資格;已獲得獎勵的,撤銷獎勵并收回所發獎勵資金,且3年內取消其參評資格。 9、第九條明確了各縣(市)應結合實際,制定相應辦法。 10、第十條明確了本辦法的解釋單位,施行時間。 四、解讀機關 溫州市綜合行政執法局 五、解讀單位 溫州市公用事業管理中心 林益槐 1595777517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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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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