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征求省市人民政府規章清理意見建議的公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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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規范行政裁量權基準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見》(國辦發〔2022〕27號)、地方政府規章清理有關規定以及《浙江省司法廳關于開展涉及高質量發展建設共同富裕示范區和數字化改革等方面規章專項清理工作的通知》(浙司〔2022〕67號)等要求,現就省、市人民政府規章清理,征求社會各界意見建議。如有清理意見建議,請于2022年9月20日前以書面或者電子郵件方式反饋至溫州市司法局(聯系方式:0577-88362180,電子郵箱:13821880@qq.com,地址:溫州市鹿城區學院中路291號溫州市司法局403室)。 一、清理范圍 本次清理范圍包括以下現行有效的省、市人民政府規章(目錄見附件1、2): (一)浙江省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檢索查閱網址:https://www.zj.gov.cn/col/col1229604637/index.html); (二)溫州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檢索查詢網址:http://www.girlfriendsinfaith.com/col/col1229196401/index.html)。 二、清理重點 圍繞推進系統治理、依法治理、綜合治理、源頭治理,增強改革決策與立法決策相銜接、法制統一與地方需求相協調的力度、準度和精度,以高質量地方立法推動、服務和保障“兩個先行”貫徹落實,重點針對以下情形開展規章清理并提出修改(包括修正、修訂)或者廢止的意見建議: (一)省、市人民政府規章與現行法律法規相抵觸,或者市人民政府規章與省人民政府規章相抵觸的; (二)因法律法規、省人民政府規章修改、廢止或者國務院部署開展清理不合理罰款規定,導致省、市人民政府規章原有上位法依據缺失的; (三)同一位階的省、市人民政府規章之間或者省、市人民政府規章與部門規章之間,對同一事項的規定不一致、不協調或者不銜接的; (四)省、市人民政府規章適用對象或者主要規范事項發生重大變化或者已經消失,或者原管理方式已經發生重大調整的; (五)省、市人民政府規章設定的行政裁量權基準不規范、不合理、不適當的(特別是增加行政許可的條件、環節或者申請〈證明〉材料,設置或者變相設置歧視性、地域限制等不公平條款,增設行政征收征用項目,以及裁量階次和幅度制定畸輕畸重、顯失公平); (六)省、市人民政府規章不適應高質量發展建設共同富裕示范區、數字化改革、大綜合一體化行政執法改革需求的; (七)省、市人民政府規章不符合優化營商環境、“放管服”改革要求的; (八)省、市人民政府規章涉及信用管理的條文,不符合國家和本省現行相關規定,可能導致信用措施泛化、濫用的; (九)雖未與上位法抵觸,但省、市人民政府規章不符合國家和本省其他現行重大方針政策、決策部署,制約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的; (十)因政府機構改革、部門職權調整以及除行政執法機構外的事業單位不再承擔行政職能,或者開發區管委會因管理體制調整而不再承擔行政、社會管理職能,確需修改省、市人民政府規章中原職權單位的。 附件:1. 溫州市司法局 2022年8月2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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